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录用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目的是确保新录用警察的基本素质,主要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 录用程序。公安机关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增干计划内录用人民警察,录用计划需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编制,并经过相应的人事部门审批。
  • 录用来源。人民警察的录用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中进行,不足的名额从国家统一招考的人员中选拔。
  • 报考条件。报考人民警察的考生除了必须满足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年龄在25岁以下,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等要求,男性身高需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需在1.60米以上(部分地区对身高要求有所放宽)。
  • 不得报考的情形。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有道德败坏或其他不良行为、以及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人等。
  • 考试与考核。录用过程包括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等环节,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面试和心理素质测评等。
  • 体检与监督。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审批与公示。录用计划经审批后,用人单位还需张榜公布录取名单,并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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