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

贷: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