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消费税:

受托方: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参照同类,无同类参照组价。

如果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只是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如化妆品、高尔夫球具等)的,则: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如果该应税消费税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如卷烟、白酒)的,则: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征收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成本)。

委托方:

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