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保安公司员工老张参加公司年夜饭聚餐,傍晚经队长同意,老张提前下班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老张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