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