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
内资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凭据金额+支付的相关税费)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递延税款
外资企业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 (确定的价值)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增值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入帐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对于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附带有发票等凭证的。那么按照发票金额及相关处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并按*财务制度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以帐面价值为基数,实施折旧核算
2、如果没有发票等凭证的,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价值加相关税费后价值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照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帐,并按照入帐价值总额与相关规定,执行折旧核算
3、如果是旧设备,按上述办法确定价值后,减去根据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对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而需要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递延税款中核算,但税务机关要求立即交纳。
入帐价值与递延税金的差额,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公积中核算,代捐赠非现金资产处置后,该公积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中核算,并可转增资本
具体为:
借:固定资产
贷: 现金或银存:用于安装等费用
递延税金——接受捐赠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