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标准的机动车,只要达到规定的里程或使用寿命,就会导致报废。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规定了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和行驶里程: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无使用寿命限制;但使用15年后,必须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合法上路,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的,引导报废。

注:机动车使用寿命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两年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不同类型的运营客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寿命严格的规定报废;使用寿命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所有权转让或者转让登记所在地市行政区域。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小型、微型出租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12年;

(二)租用公交车15年;

(三)小教练载客车10年,中教练载客车12年,大教练载客车15年;

(四)公交客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运营客车使用10年,大中型运营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车和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卡车使用9年,其他卡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用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