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信托*是在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信托*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参与管理的人所承担的*。具体表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信托*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