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置费用也叫弃置成本,或资产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开采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处理。)

在*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

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存在弃置费用时需要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弃置费用最终发生的金额(终值)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现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销金额作为每年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