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