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7、加计扣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9%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