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付双方会计分录如下:
1、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收账通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2、付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
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贷:银行存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2)委托。(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3)付款。(委托方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和单位付款人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做上述会计分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拒绝付款。委托收款失败,不需要做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