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还是存在*的差异的。常见的事项或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或可以合理的确定将会行使该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入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部分,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收入的确认。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从形式上看,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是否实现,而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即重视的是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若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立即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采取补救措施,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买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卖方就不能确认收入,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

4、应收债权的转让,如果是不附追索权,那么是可以终止确认该应收债权的,但是,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会计制度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还有一些交易或事项是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合并报表的编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商业实质;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反向购买法律上的母子公司与会计上的母子公司位置对调;附有退货条件的销售、委托代销等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