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一、权责发生制的含义

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二、权责发生制的执行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半年以内的*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投资收益;

(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7)无形资产摊销;

(8)固定资产折旧;

(9)各种税金。

三、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不是*一致的,即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诊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认和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