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部门查到的假货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