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没有对捐赠和赞助做定义性解释,因此实务中可以引用会计的解释,即财企[2003]9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条,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四条,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赞助一般指企业为了获得宣传*而向某些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是一种商业性的公共关系和软性广告投放活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从动机角度,捐赠与赞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要求回报。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