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说就是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多扣除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角度加计扣除:
一般是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等,
补充: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提*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补充:增值税是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