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旅行健康证明书及*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地证书及输出*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如"通关单"等,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26578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