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大棚房”,一般是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的违法建设。开发商一般以农业科技公司等农业开发企业的身份,以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的名义,先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承租方进行农业种植养殖或农业观光园、生态园建设,从农村集体租用农用地。

这类开发商在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温室大棚配套用房或管理用房,并故意把房屋扩大成为大面积的住宅或别墅,随后对外进行销售或租赁,租期一般为20年到30年,每套价格从15万元到50万元不等,因此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由于这些项目都还会保留温室大棚,所以很多大棚房往往会以生态园、采摘园等身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