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是随正税加征的税。
新*成立后,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附加税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从我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
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的财政需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
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
我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