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报税务机关查验,而税务机关未能查验,需无限期保存。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发票存根联
发票存根联是指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未开具的*发票,与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组合成为四联发票。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存根联及结算联给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以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