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当事人。

根据大陆法以及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权力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义务是:(1)不违背当事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时向当事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当事人;(4)对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规定: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保险。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包括债务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的出资人等。)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