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特殊金融工具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商业利益的*和公平原则考虑,合同双方会对一些不能由各自控制的情况下是否要求支付现金(包括股票)作出约定,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可以包括与外部市场有关的、与发行方自身情况有关的事项等。出于防止低估负债和防止通过或有条款的设置来避免对复合工具中负债成分进行确认的目的,除非能够证明或有*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于清算*,准则规定,发行方需要针对这些条款确认金融负债。

如果合同的或有结算条款要求只有在发生了*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后才能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可视为一项不具有可能性的条款。如果一项合同只有在上述不具有可能性的*发生时才须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应将该合同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