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个

23个省:河北省(冀)、山东省(齐)、辽宁省(辽)、黑龙江省(黑)、甘肃省(陇)、吉林省(吉)、青海省(青)、河南省(豫)、江苏省(苏)、湖北省(鄂)、湖南省(湘)、浙江省(浙)、江西省(赣)、广东省(粤)、云南省(滇)、福建省(福)、*省(台)、海南省(琼)、山西省(晋)、四川省(川)、陕西省(陕)、贵州省(黔)、安徽省(皖)。

4个直辖市: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5个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省”是我国的一级行政区,由于其在我国行政区占比重较大,因此其他一级行政区,即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一般与省一起并称为“省级行政区”,俗称省份。

*一级行政区划的出现在历*可以追溯到秦朝时期,之后在历朝历代其名称经历过不同的变化,直到清朝称为“省”后,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