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所得税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哪个低按哪个做标准,只要发生就要汇算清缴调整。